補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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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研究講座審查程序說明

一、計畫目的

為促進世界各國對「臺灣研究」之學術研究與推廣,提高我國能見度,並培養各國優秀之臺灣研究人才,本部推動與國外一流大學合作設立臺灣研究講座經費補助計畫。

 

二、獎補助範圍

「臺灣研究」泛指以臺灣為研究主體之學術研究領域,各校可針對包括與臺灣相關之人文社會科學議題研究及教學推廣,進行單一或跨領域之學術研究及教學推廣。

 

三、提案資格

各國一流大學設有包括(但不侷限)漢學研究、東亞研究、中華研究等相關系所或研究中心者皆可提案(以下簡稱各校)。

 

四、計畫實施項目

本計畫可包含以下具體項目:

(一)開設相關課程:於校內開設「臺灣研究」課程,設置「臺灣主題研究」之正式學程、講座或學分課程。

(二)學者交流:聘請我國或其他國家精通「臺灣研究」領域之教師或學者蒞校進行客座教授或訪問學者,從事正式課程教學、專題講座、出席研討會或短期專題研究等各類學術交流。

(三)專業著述:發展「臺灣研究」課程架構及編纂教材、發表研究論文及出版學術專書或期刊。

(四)研究人才培育:設置「臺灣研究」大學、碩、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之獎學金,培養年輕「臺灣研究」學者。

(五)文獻資料庫建置:建置或增購「臺灣研究」相關圖書,擴充實體藏書或數位典藏資料庫。

(六)學術交流活動:舉辦「臺灣研究」學術研討會、論壇、教學工作坊、實體展覽等系列學術交流活動。

 

五、申請程序

(一)每年9月底前,與我國駐境外機構洽商下一年度推動「臺灣研究」一年期或多年期計畫之合作意向及提案內容。

(二)由各校撰寫臺灣研究講座計畫書與經費概算表,於每年11月底前報請我國駐境外機構函轉本部,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部於受理申請計畫書後辦理專案審查,審查結果最遲將於次年3月前公告,並函送我國駐境外機構轉知各校。

(四)各校請依審查建議修正計畫書內容或經費結構後,與我國駐境外機構共同擬具合作備忘錄(MOU),並將草案報請本部審核。

(五)本部核定通過合作備忘錄後,提案學校即可與本部(或我國駐境外機構)完成合作備忘錄之簽署,進而依約開立經費領據請領補助款,開始執行計畫。

 

六、申請必備文件

各校透過我國駐境外機構提出申請時,應繳附下列資料:

(一)計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1)。

(二)計畫內容中文摘要(由我國駐境外機構提供)。

(三)其他有助審核之文件或資料。

(四)續約申請案須附前一期計畫實施成效評估(格式如附件2)。

 

七、核銷:

(一)對海外機構、團體之補(捐)助經費,受補(捐)助對象應檢附領據、成果報告,另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結報:

  1. 檢附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本部於審核後得將單據退還。
  2. 檢附收支清單結報,並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本部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3. 經本部或駐外館處審酌依前二目規定結報確有困難或不符效益者,如經本部駐外館處評估受補(捐)助對象內部控制尚屬健全,並依當地所定法規及會計制度妥為執行並保管支用單據,由駐外館處於函報計畫時敘明,得以收支結算表等佐證資料辦理結報。惟倘有未依規定辦理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考量酌減或取消補助。

(二)受補助之各校應於每年度計畫結束後1 個月內繳交年度成果報告及教育部補(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應確實使用教育部補(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格式,格式如附件3,請由我國駐境外機構協助填寫),由我國駐境外機構連同初評意見一併函送本部辦理經費核結及下一年度經費核撥。

(三)屬多年期計畫者,除每年辦理年度計畫核結外,計畫實施至該期最後一年結束後1 個月內須繳交全期計畫總檢討評估報告(格式同附件2),以利本部考核。

 

八、補助限制:

(一)本計畫以一校一案為補助原則,已獲得本部同意補助並仍在執行計畫者,不再受理該校其他學術單位所提申請案。

(二)本計畫一期最長以5年為限。

(三)本計畫每案每年度經費以10萬美元為上限。

(四)本計畫採部分補助,校方必須編列自籌款,惟比例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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